【公訴不受理】被告名醫陳先生委任台北地院醫療業務過失傷害事件公訴不受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判決如下:本件公訴不受理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陳XX所涉過失傷害案件,
起訴書認係犯民國X年X月X日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
告訴乃論(屬
告訴乃論之罪部分,修法前後均無修正)。茲據告訴人邱XX具狀
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
足稽(本院卷㈣第XXX頁
參照),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