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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恭喜被告林先生委任新北地方法院幫助詐欺、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獲判緩刑貳年。
2024-01-22
成功案件
本案
論罪科刑
法條全文:
洗錢
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
洗錢
,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
持有
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
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
洗錢
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
未遂犯
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
最重本刑
之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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