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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01-08 下一則返回列表




【新聞分享】7種網購商品無鑑賞期 住宿券不可設期限

自今(105)年起,網購鮮食、內衣褲、報紙、電子書...等7大項商品,沒有7天「賞味期」通通不能退貨;另外,買優惠餐券和一般消費者同享相同待遇,若超過餐券優惠期限,仍可等值換回。

 

消保處公布「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即日起正式上路,包括「易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商品」、「客製化商品」、「已拆封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報紙、期刊或雜誌」、「已拆封個人衛生用品」、「線上數位內容、已完成線上服務」、「國際航空客運服務」等7項排除7日解除權。

 

像是現做餐盒或蔬果、蛋糕、鮮奶等商品;在衣服、杯子上印製客製化相片,以及刻製印章、量身裁剪的衣物;報紙、期刊雜誌具有時效性;音樂專輯、遊戲軟體若經拆封,具有可複製性,而電子書、線上掃毒,出售後難再銷售,因此不適用7天鑑賞期。

 

同時,行政院消保處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修正「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從今(105)年起,餐券應載明面額,不得記載使用期限、退費時不得加收任何費用;不能對持禮券消費的民眾,在餐廳仍有空位時,以「保留座位已滿」為由拒絕入座,否則最高罰50萬元;若是餐券超過優惠期限,可依法等值換回現金。

 

倘若禮券不慎毀損,但還可辨識票券主要內容,還是可以使用,或者要求業者換發;而記名禮券遺失、遭竊,則可要求補發,業者得收取紙質禮券50元、磁條或晶片卡100元以內的成本費用。

 

至於,網購平台發行的餐飲禮券,發行業者的實收資本額至少3,000萬元,禮券必須載名實際商品、服務提供者的名稱、電話與地址。而住宿券、泡湯券等依「觀光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須載明面額或使用項目、次數,不得有使用期限。(作者范詩敏| 卡優新聞網–2016年1月5日上午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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