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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5-02-04 下一則返回列表




【法規動態】「非訟事件法」修正第一百零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501號令

 

第一百零四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應附具下列文件,由契約當事人雙方聲請之。但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

二、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提出該管登記機關所發給之謄本。

三、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

法院依民法規定,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應於裁判確定後囑託登記處登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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