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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5-07-24 下一則返回列表




【案例分享】誘騙學習障礙者簽本票,效力為何?

【生活案例分享】

  有人誘騙輕度智障學習障礙者簽同意往來契約書且不能與女生交往或讓女生懷孕,否則需賠償100萬元,並要他簽下本票(簽契約書與本票時他都不知道是什麼,且簽名看起來不像是他簽的),但本人說有簽過很多張東西不確定是不是自己簽的,而且日期也是持票人簽上的,請問可否以日期方面主張本票無效?

 

【律師為您解答】

您好:

  該契約屬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而應歸於無效,若該契約無效,本票擔保的債權不存在,該學習障礙者就不需負擔本票之票據責任;若契約有效但本票上之簽名是對方所偽造的,發票人既未於本票上簽名,依照票據法第5條之反面解釋,該學習障礙者亦不需要負票據上責任。另外發票日是本票必要記載事項,若該學習障礙者並未授權對方填寫發票日,對方自行填上,該本票亦屬無效之票據,且對方恐有偽造有價證券之刑事責任。(林紫璇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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