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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7-06-30 下一則返回列表




【提供帳戶 詐欺幫助犯判處拘役50天】

台北市一名男子因為提供自己的銀行帳戶、帳號、提款卡、密碼等資料給詐騙集團使用,造成四名被害人受騙上當,匯款給詐騙集團十四多萬元。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男子是詐欺幫助犯,所以判處他拘役五十天。判決書指出,民國101年初,周姓男子將半年多前在銀行申辦的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交給詐騙集團使用。詐騙集團取得相關帳戶資料後,於同年5月間連續電話詐騙四名網購消費者。集團成員在電話裡分別扮演成購物網員工與郵局承辦人等角色,先謊稱因程序錯誤,將被害消費者之前購物的紀錄誤設為分期付款,假意賣家有意協助被害消費者取消錯誤設定,讓消費者信以為真,依照詐騙集團的指示,匯款到周姓男子的帳戶內。詐騙集團因為周姓男子提供銀行帳戶相關資料,進而詐得超過14萬元新台幣。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周姓男子是幫助犯,觸犯刑法詐欺取財罪。審酌周姓男子坦承犯行並表示目前無力賠償,要等出獄後工作才能清償被害人損失,所以雙方目前並沒有和解,除此之外,實際造成被害人損失的元兇是詐騙集團,衡量以後,判處拘役五十天,如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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